【案情回放】
甲公司是某知名品牌“鹅鱼”皮具产品的生产商,专门生产皮带、皮包等,长期有广告、电视等多种营销方式,2009年11月甲公司在某市发现当地的乙皮具公司的质量比较好,有不少当地人喜欢,但知名度欠缺,乙公司也没有注重产品的宣传,于是通过第三人大量收购了乙公司的产品。甲公司将收购的皮带上的“花鸟”商标和标签等卸下后替换成“鹅鱼”的标识,重新包装后在某市设立的专卖店内高价销售,盈利不少。后乙公司发现了市面流通的皮带除商标和包装外与自己不同外基本一致。经鉴定比对后发现就是自己的产品,遂于2011年7月以商标侵权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
记者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别亮两位律师,两律师认为:本案中,是比较少见的商标侵权案件,一般知名大企业的商标才是被人贴牌仿冒、搭便车,怎么会去侵犯小企业的商标呢。本案中这种不同一般仿冒行为中使用商标的方式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
法律之所以保护注册商标,是因为它具有显著性,通过使用商标的行为能反映市场上流通的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及提供者,避免混淆的功能。本案中,被告确实在他人产品上擅自使用自己的商标并投入市场销售,实质上是将他人生产的商品冒充为自己生产的商品进行销售,能否算侵权呢?原告就认为,原告并没有侵犯被告的商业标识,既然是已支付了对价,那么就享有对所购商品的所有权,被告对商品的商标权利已经用尽,原告对商品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这里就包括再次销售的行为。
需要知道的是权利的自由处分也不能在侵犯他人的权利范围内才行,那么商标权人是否有权禁止他人更换商标的权利呢?在商标的使用权中,商标专有权人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有贴商标和不贴商标的权利,也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产品上贴商标的权利,这是商标使用权体现在禁止范畴的理解,若不然,赋予他人更换商标后重新投入到市场与消费者接触,那么消费者将难以区别产品的实质来源,不利于在繁多产品中选择自己信赖的,这就违反了商标使用功能和立法的真正目的。因此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有权,包括使用和禁止的权限及于商品的生产、销售及流通的全过程。因此商标权利用尽的本意是限制权利人在商品投放市场后借用商标权来禁止该商品流通和销售,所以商标权人完全有权利禁止他人在流通环节来更换商标的行为。
由于“鹅鱼”“花鸟”都是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应当注意认定反向假冒的构成要件:1.将自己的商标贴于他人商品上的行为,2.更换商标行为未得到原注册商标人的许可,3.将更换商标的商品重新投入市场的商业行为。
两律师还认为:法律之所以打击这种反向假冒的行为,是因为该行为具有潜在的危害性,知名企业或者大企业通过这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造成产品来源的混淆,可以达到在某一区域弱化甚至消灭潜在的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